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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两难的选择(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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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真实性讲,郝好有100%的把握可以确定,这份协议确实是何岚与刘小天签订的,上面的签名不存在伪造的问题,因为何岚没有找人替代刘小天签名的必要。从这个角度来讲,协议是真实存在的。

  但是,郝好一直在怀疑,这份协议并不是2010年签的。而是在面临被执行的情况下,何岚和刘小天为了保住他们的住房,而临时补签的一份协议。因此,协议本身可以说是真实的,但签订的日期是假的。如果真如郝好所猜想的,那么,这份协议的诞生过程是非法性。也就是说,这份证据属于非法证据,不能做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依据。

  这也是郝好曾经向商城区法院的孙丽美法官建议的,希望他们对何岚与刘小天签订的协议进行司法鉴定的原因。

  但现在的郝好,却不知道应该如何选择了。

  是对该份协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吗?

  如果提了,势必要进行司法鉴定。

  而鉴定结果无非是两种,一种鉴定该协议的时间确实是2010年签订的,另一种可能就是该协议新补签的。

  如果鉴定结果证明该协议是补签的,那么何岚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也就没有任何的意义,甚至可以影响到另外一起案件。

  如果结果证明该协议是2010年签订的,郝好还可以从善意第三人的角度业继续抗辩,并不会影响到执行异议之诉的进行和结果。

  但问题是:只要一申请鉴定,案件一定会被拖延下去。这和他想要尽快结束这起案件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可如果不提,万一何岚诉刘小天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也没有进行鉴定,那就有可能让一份“伪造”的证据,堂而皇之的成为定案的证据。

  如果郝好在这次庭审时,直接承认了该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那么这次庭审的庭审记录就有可能会被何岚的代理人用于何岚与刘小天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纠纷的那个案件中,将来郝好即使成功的代表韩城金融担保公司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何岚与刘小天的案件之中,即使提出对协议书的质疑,也会因为这份庭审笔录的存在而被法院直接否决。

  如果真的发生这种事情,那就是律师的失职。

  而根据现在的司法实践,如果因为律师过错导致委托人损失的,律师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被告代理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主审法官的声音响起。

  留给郝好的时间不多了,他必须立刻做出选择。

  就在郝好准备做出取舍之时,一个声音突然在郝好的脑海中响起:

  “其实质证的方法有很多,……”

  这让他想起了在参加新律师培训时,让他印象很深刻的一堂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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