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秦法,秦国不成其为秦国。
没有廷尉府,秦法不成其为秦法。
当时廷尉府的职权可谓庞大,结合实际职能与延展职能,大体有四个方面的职能。
其一,执法行法。
其二,法教,辖三级法官,为朝野臣民宣法。
其三,筹划修法立制,法令需要修订,亦或在扩张的领土上要推行新法,都须得廷尉府事先筹划。
其四,领衔执法六署(廷尉府、司寇府、宪盗署、国正监、御史署、刑徒署),会商行法涉法制国策方略。
权柄不可谓不高。
当时秦国凡事皆有法式,政事与国计民生之谋划,无不与律法有涉。
举凡商市税金、关卡盘查、农田赋税、河渠浇灌、工程徭役、奖惩查处,军功查核等等,无不由廷尉府主持决断。
正因为廷尉府过去权柄太重,大秦立国之初,便将廷尉的各项职能拆分了。
御史开府,拿去了监察百官的职能。
廷尉府直接被放置在了丞相府下,再也没有了独自施政的可能,而且廷尉府治下的执法机构,左监、右监、狱正三署,侧重还要受命于御史大夫府,直接变成了三公下的双重领导。
权势大为削弱。
即便如此,廷尉府的权势,依旧在九卿前列。
又因为职事减少,所以成了很多功臣子弟,郎官期满后的安置之所。
扶苏眼下大动廷尉府,无异是在给功臣上眼药。
尤其是联想到前段时间朝廷官员调动,更是让不少官员一颗心悬着,唯恐他们早已认定的官职,最终为新晋官员窃据,因而一直在极力反对将事情扩大化、复杂化、尖锐化。
力图将事态范围控制在极小范围。
只是扶苏显然不想就此罢休,而是想一杆子捅到底。
李斯目光微阖。
他并不会急着开口。
而是思索起始皇的用意及心思。
他身处朝堂这么久,自是看得出来,扶苏根本就没有明白其中的利害,言行举止一直都落在怀县事件上,好似完全没有想过此事,对朝廷的影响及对朝臣的影响。
然始皇将此事交由扶苏,未尝不是在借扶苏之手,趁机削弱功臣势力。
扶苏只是始皇的一柄剑。
在李斯沉思的时候,同为三公的顿弱,神色相对平静。
他淡淡扫了后方,没有开口想法。
御史府是监察系统,是替陛下监察百官及天下郡县的,这次的事是丞相府下的事,跟他御史府关联不大,只是最后定罪的时候参与一下,其余时候基本跟他们无关,自不会轻易掺和。
一念至此。
他目光略显清冷的扫了眼张苍。
只是很快收回了目光。
听到扶苏掷地有声的话,杜赫等人脸色铁青。
他们心中也是极为恼怒。
嬴政并没急着开口,饶有兴致的打量着下方,任由殿内静如幽谷。
良久。
杜赫出列道:“臣对长公子之言不敢苟同。”
“维护成法,天下至理也。”
“少府下的铁官、盐官的确存在不察,但监察职能本就不是铁官盐官职能,岂能因一句‘给天下人交代’,就这般草率的处理官员?这般莫须有的罪名实在令人心寒。”
“再则。”
“君臣同治,唯守之于法,待之以诚。”
“而长公子之辩才惑人耳也!”
“其辩说属辞,饰非诈谋,以钓利于国,实则利小害大。”
“也是引国误入泥沼。”
“好听人之浮说而不权事实,故虽罪祸朝臣,不能使国强也,此犹饮鸩止渴,看似于国大利,实则危害之烈,后患之大,恐无一补救也,若行,凡官署官吏,无故遭受迫害,岂非让大小官吏寒心?如此环境,又岂能一心为国?”
“目下天下虽定,然六国余孽仍在四方窥视,若因此迁怒官员,便是舍弃人心,当此之时,将廷尉府整个官署及其余官署治罪,长公子不怕背害贤误国之名吗?”
杜赫说的很重。
他执掌少府,位列九卿之一。
不能置之不管。
前面扶苏那般言语,已是不留任何情面,他又岂会因此退缩?
扶苏眉头微皱。
他已是清楚自己交恶了杜赫。
但他不得不为。
扶苏拱手道:“扶苏不才,目前只喜读《商君书》等法家书籍,《商君书·禁使》明言:吏虽众,同体一也。夫同体一者相不可。且夫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所以为保也。”
“这句话的意思,你们比我更了解。”
“官吏虽然人数众多,但利益一致,这就不可能互相监督,利害不同才是先王实行连坐的根据。”
“在其余非法制国家尚且有此认为,何况以法立国的大秦?”
“《商君书》中相关的内容很多,若是诸位大臣不嫌,扶苏不建议多说几句。”
“《去强》中说道:以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故曰:行刑轻,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国削。”
“《说民》中说道:“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
“《韩非子·内储说》:无弃灰,所易也;断手,所恶也。行所易,不关所恶,古人以为易,故行之。”
“夫火刑严,故人鲜灼,水形懦,故人多溺。”
“.”
“这么多例子足以明证一点。”
“执法当从严。”
“唯有严厉执行刑法,才能让民众不至于见官府懦弱而犯法。”
“大秦对民众法制可谓是严苛,若落到官员身上,便开始考虑各种情况,岂非重重而轻轻?如此行事,又岂能让民信服?民众重重,而官吏轻轻,长此以往,律法威严势必尽丧。”
“眼下怀县沉船事件死亡上百人。”
“若不对相关官吏进行惩治,岂非让官吏始终抱有侥幸?长此以往,执法不一,大秦岂不危矣?”
“大秦以法立国,自当一视同仁。”
“大秦的律法从来不是追求伤害民众,而是要用来径直奸邪阻止犯罪,刑罚重就能吓阻民众以身试法,从而消灭犯罪行为,官吏亦然,唯有对官吏进行严惩,才能遏制官吏知法犯法,知法乱法,才能真正减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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