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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章 激烈辩诉,无罪?想什么呢?!(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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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否定?

  当然,还有一个最重要的证据。

  根据监察部门的调查发现,钱伟和陈美霞的三儿子,在庭审前夕,有过通话记录,并且在庭审后也有过通话记录。

  这才是检方之所以提起公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这一点,检方在诉讼申请中没有提出来,是因为在第一次的诉讼申请中,没有必要提出来这一点。

  而刘军不提出来这一点是刻意的不提这一点。

  因为他知道这一点是对当事人钱伟很不利的。

  同时。

  这一点是判定主观性的重要条件。

  .

  ….

  理清思路后,苏白开始进行了陈述:

  “审判长针对于被告方提出来的诉讼申请,我方申请驳回。”

  “首先,被告方委托律师提出来的关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定义和构成条件,以及主观和客观的情况都说明的很仔细了,我就不在这里继续陈述了。”

  “根据(2)(6)”

  “如果按照被告方的观点来说的话,钱伟的确不属于枉法裁判罪,但是被告方有一个非常混淆视听的点。”

  “被告方委托代理人以张大虎这个案子并不能够证实,张大虎是见义勇为,为证据不足的补充。”

  “自此来维护钱伟的判决正确性。”

  “可是,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点,那就是钱伟也不能够以证据充足为由判定陈美霞胜诉。”

  “既然没有充足的事实和证据,那么钱伟为什么要判定陈美霞胜诉?他所依据的是什么?”

  “在庭审上,张大虎一方特别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另外两名审判员也提出来过,谁主张谁举证和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张大虎撞人。

  为什么钱伟没有采纳,依旧判定张大虎需要赔偿民事责任?”

  “钱伟没有采纳的原因是什么?他为什么不采纳这个观点,而采用的是高度盖然性这个民事的证明规则?”

  “高度盖然性这个民事的证明规则是指法院基于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之结果,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在张大虎的这个民事诉讼中,双方都没有充足的证明能够提供证据,按照钱伟的观点是采用证据相对充足的一方。

  可是高度概然性中也明确的表明了是对事实的证据加以判断,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存在高度的可能性。

  在证据得不到确定和确实,只是以有口供的情况下,用高度盖然性结合其他相关事实,用生活经验和社会理性的角度去判定一个案件,这合理吗?”

  “张大虎这个案子中,原告陈美霞具有口供,被告张大虎同样具有口供,在法定的认定下,口供之间结合实际情况。”

  “陈美霞一开始的表述是,张大虎从后面撞了她,她看到张大虎的脸了。”

  “可是张大虎从后面撞的陈美霞,陈美霞作为一个70多岁的老人,能够快速的反应过来,看到张大虎的脸?”

  “根据生活经验和社会理性去分析,在场的诸位能够觉得陈美霞一个70多岁的老人从前面被撞倒了以后,看到了张大虎的脸吗?”

  “一名老人,行动不便,被一个年轻力壮的男人撞倒了,甚至于导致了昏迷,能看清对方的脸?”

  “并不能.….”

  “所以钱伟依据生活经验去判定的,这是什么?”

  “这是站在个人主观的角度情况下,利用法律中高度盖然性的特性原则,去故意判定和制造冤假错案。”

  “这种行为,完全将法律作为自己促使利益的手段,完全是把法律的解释权放在了自己的手里,完全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钱伟作为当事人最清楚,他心里面的判定条件是什么,他难道不愧对于法律吗?”

  “他为什么利用高度盖然性来判定这个案件,不是利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判定这个案件?”

  “基于以上种种因素,我方认为,应当驳回被告方委托律师的无罪辩护申请观点。”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在苏白陈述完,被告委托席位上,刘军微微皱了皱眉。

  庭审现场的其他人员,也陷入了沉默当中。

  尤其是钱伟。

  对于苏白说的,钱伟作为当事人最明白这是什么意思。

  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规则。

  在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的确好用.…

  苏白这一番话,算是揭开了他判决民事诉讼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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