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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7章 工商税变法-上(没有中只有下,下一章搞定)(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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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扩大现有的专榷范围,但放宽专榷方式。对专榷行业,由只许朝廷直接委派官员督办直营,改为允许官督商办、承包认购榷引。

  第三,对专榷产品的承包税收取方式,由交易环节改为生产环节。查明民间相关产业、工坊产能,如无灾情或滞销滞产事由,皆按理论产量收取生产税。

  最后,对于从大汉国土以外的蛮夷之地,入境采买海外珍货来汉土贩售的,依然照旧征收关税。

  如此,新法可确保旧的关榷流通税负不加重、征收场所还有所厘清减少,但朝廷工商总收入增加,唯陛下察之……”

  刘巴这番话,不翻译一下增加一点前后文,是很难听懂的。

  但大致来说,就是这个法律并不是明着加商税抢钱,而是“有增有减”,看起来也就没那么难受。

  大汉旧制,在交易环节和运输过郡界的环节,每次都是收取2%的货值的税。如果运输途中经过的州郡比较多,原进货货值的两三成都被拿去缴税都是很稀松平常的。

  另外交易环节的市税的2%不是按实际交易额,而是按一个行业评估的“理论营业额”的2%交,类似于后世的定额营业税。当座商的实际营业额低于理论额、生意太差时,还是要按照理论额交。所以事实上这部分税也经常能到5%。

  除了这两项,大汉朝之前没有别的工商税税种了。

  盐铁专卖倒是有的,但那个是直接官府垄断经营,你民间商人压根就没得卖,也就不存在承包费或者缴税的问题。

  这一点,桑弘羊跟王安石还是不一样的。王安石是既坚持盐铁茶酒官营、但事实上他也知道官府的“国企”做生意效率低,所以只是把专卖权标个价承包给民间商人。

  汉朝,哪怕是桑弘羊改革之后,盐铁官营都是“真.官营”,只有“国企”或者皇家和授权的勋贵在经营,收入也跟后世的国企利润余额一样直接足额上缴国家。

  李素觉得官府垄断、卖授权给民间,这点还是值得借鉴的。就好比后世卖烟要专门花钱搞个专卖权牌照,不比国家直接卖烟效率高。所以这一点还是要加进新法里面。

  于是乎,新法的改革,把之前的运输过境税减免了一部分、把专卖权变成可以跟宋朝一样卖“抄引”、然后第三方面就是开征部分产品的工业生产环节生产税。

  这三个改革步骤,一个减税两个加税,算是敲两棍给颗甜枣。

  朝臣一时没太听懂这里面的弯弯绕,自然有人跟刘巴探讨。这些人也不都是怀着恶意,有些只是纯粹忧国忧民觉得有必要请教。

  民部尚书孙乾首先发问:“刘尚书,我有一问。你说新法草案中,裁撤了过郡界的关税,那是不是目前设置的陆路军事关卡,在商旅通行的时候都不要缴税了呢?

  如此,那些依赖关卡商税维持的险要之地,财政还如何维持?会不会有别的搜刮虐民摊派?你说的那些‘运河、港口、朝廷修路的要道’依然要收关税,跟前述关隘商税又有什么异同?是不是守关将士把关前道路维护一番,就还能继续收税?”

  刘巴显然已经跟李素提前商讨背好了条款解释,当下对答如流:“孙尚书问得好,新法中所说运河港口道路税,要分成两种。

  一种是港口税,那是肯定要收的。未来的港口税,就等于商品货物生产出来之后,远途跨郡售卖时,只要水路相通,就可以只给下水一次、上岸一次,每次百分之二,总计百分之四的运输税。

  这也是朝廷为了鼓励民间发展航运、发展航海的措施。往常哪怕是走水路,在长江之上,商船过一个郡就要被拦停一次、缴这个郡的过境关税。现在这些都没有了,上船一次,下船一次,中间你只要不靠岸就不收钱。

  如此一来,商人可以货通更远的范围,不用担心运得远了路上交税环节多、运到当地卖不掉或者卖不到足够高价而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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