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意思,错一次姑且可以原谅,但不能一错再错。藐视总统权力,或许不是大事,但违反《约法》,可是动摇国本,是决对不可以的。ii
在这里,能够看到,当《约法》的条歀,对他自己有利时,袁世凯维护《约法》是怎样的一丝不苟、不遗余力!
如果有人问他,你还知道有《约法》呀?你还知道《约法》是国之根本呀?杀张振武你怎么没想起约法?搞善后大借款时,你想到过约法吗?你派那么多便衣军警,进入国会选举会场捣乱,想到过《约法》吗?当罗列《约法》的那么多罪状时,怎么没想到动摇国本呢?
如果真的有人这样的问袁世凯,真不知道他会怎样回答。
对于袁世凯提出的修改《约法》的提案,国会认为,宪法正在修订,实没有必要对一个临时约法再做修改。
袁世凯提出的增修意见,国会也未做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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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提出的发布权一事,国会则表示,宪法还在起草之中,还不到谈发布权的时候。
袁世凯得知后,恼羞成怒。告知国会,已派遣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照淼、余綮昌八人为委员,代其陈诉对宪法的意见。
并送一致宪法会议的咨文如下
“为咨行事查《国会组织法》载民国宪法案由民国议会起草及议定。迭经民国议会组织民国宪法起草委员会暨特开宪法会议。本大总统深维我中华民国开创之苦,建设之难,对于关系国家根本之宪法案,甚望可以早日告成,以期共和政治之发达。
“惟查《临时约法》载明大总统有增修约法之权。诚以宪法成立,执行之责在大总统,宪法未制定以前,约法效力,原与宪法相等,其所以予大总统此项特权者,盖非是则国权运用易涉偏倚;且国家之治乱兴亡,每与根本大法为消长。ii
“大总统既为代表政府总揽政务之,于关系国家治乱兴亡之大法,若不能有一定之意思表示,使议法者得所折衷,则由国家根本大法所发生之危险,势必酝酿于无形,甚或补救之无术,是岂国家制定根本大法之本意哉?
“本大总统前膺临时大总统之任,一年有余,行政甘苦,知之较悉,国民疾苦,察之较真。现在既居大总统之职,将来即负执行民国议会所拟宪法之责,苟见有执行困难,及影响于国家治乱兴亡之处,势未敢自已于言。况共和成立,本大总统幸得周旋于其间,今既承国民推举,负此重任,而对于民国根本组织之宪法大典,设有所知而不言,或言之而不尽,殊背忠于民国之素志。
“兹本大总统谨以至诚对于民国宪法有所陈述,特饬国务院派遣委员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前往,代表本大总统之意见;嗣后贵会开议时,或开宪法起草委员会,或开宪法审 议会,均希先期知照国务院,以便该委员等随时出席陈述。相应咨明贵会,请烦查照可也。”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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